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名称为杭州市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angzhou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ZPCIA。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是由杭州市石油和化工企业及行业相关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市综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促进科技进步、管理创新和产业升级;协调会员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联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推动杭州市石油和化学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经济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本行业协会同时接受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杭州市拱墅区石灰坝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三)规范会员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映会员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协助政府建立行业预警体系,协助政府组织石油和化工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工作,维护产业安全;
(五)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业的动态,进行市场分析预测,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展应对技术、贸易及绿色壁垒服务;
(六)组织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经验交流,开展各种研讨活动和论文、成果评选工作,培训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行现代化管理技术,促进管理优化,提高企业员工素质;
(七)搭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平台,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对行业发展进行组织协调,对共性问题组织研讨;
(八)协助政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新产品的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并按规定申报评奖。推荐行业内高技术产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组织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协作、技术攻关,促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九)编辑出版有关书籍、刊物、简讯、信息和音像资料,建立和完善行业专业网站;
(十)组织和参与制订、修改本行业的技术、质量管理标准,并督促会员执行;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从事石油和化工行业生产、经营、施工、科研、教育、设计、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协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利益;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
(六)完成本行业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下列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破产停业和注销营业执照的;
(三)有损害协会名誉和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四)拖欠会费2年,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1/5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 (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行业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1人,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 4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